2008年11月8日 星期六

我為什麼拒絕交保、絕食抗議

蘇治芬的控訴:「如果我有污錢,我寧願被槍弊;如果我有污錢,我寧願被槍弊……」



我要表達我為什麼拒絕交保,因為他使用的是公器,所以我們就必須在他的公器裡面接受它的宰制,但是這個公器是國家賦予他的權力,但是如果他行使得當,而且這個程序是符合社會正義的,我可以接受,也願意配合調查,但是在他行使公器裡頭,我認為它行使過當,過於腐爛,對於一個政治人物不知道尊重,咱們是反對運動的政治家庭出身,政治廉潔對咱來說是很重要的,咱政治操守這麼廉潔,這款的人應該是要得到社會人的尊重,但是我這麼做的時候,今天是你們反而利用公器扣住我們,然後扣住我們這種涉嫌貪污那麼重大的帽子,就算未來我在法庭上,被無罪開釋,但老實說這段過程,如果以國外來講,你無罪開釋可能社會會還給你一個公理,但是以台灣現在的媒體它不可能還你一個公道,到時候我們無罪開釋的話可能在報紙上就只有這麼一點點(手比小小一個方塊),就好像邱義仁一樣,起初他被收押時我就心裡很不舒服很難過,所以今天我會拒絕交保。

我也覺得因為邱義仁的代誌……讓我覺得……因為你說邱義仁污錢的話,我絕對不相信,我們對邱義仁認識太久,你說邱義仁你會認為他有污錢嗎?(問她妹妹蘇**),我是絕對不會相信他會污錢,所以我覺得這種東西…這種東西…是讓我覺得…覺得……我絕對不接受這種公器的宰制,所以我今天就想說你,想說我怕被關,我們在聲押庭上不是二邊在對談嗎?(說現場的狀況),我不怕被關,我也不怕坐牢,我願意接受配合調查,但是我覺得你們的程序一定要嚴謹一定要尊重,因為我們還是無罪推定論,所以目前我還是個無罪推定的人,所以你也要尊重我目前當個無罪推定的人。

我的意思就是說,你的証據要相當充份,但是他在聲押庭的時候完全舉不出來啊,你知道嗎?他的提示是怎樣嗎?他就是這樣子用(手比公文的高度),我們有監聽譯文一堆,你就用這樣就對啦(手又再比一次),像道具! 他像道具一樣就是監聽譯文,這算哪門子啊! (敲桌),這太過份了吧,我們是民選的首長,現在不要說咱是一個縣長或咱是一個民進黨員,就算台灣老百姓他們也不該這樣子,我是說我這件事要凸顯以後你們地檢署要聲押,你要聲押一個人要有充份的把握還有你要有充份的証據,還有你一定要尊重當事人,我覺得太過……像我們這種人被他們踩在腳底下(歎氣)……這樣我用一世人……

我已經參與政治三十冬,我三十冬裡面……三十冬裡面……啊!我是一個拒絕接受行賄的人,一個拒絕接受行賄的人,人家一直要拿錢給我們,咱一直不跟人家拿,現在反過來變成這樣……

勇伯(按:李進勇,蘇治芬偵訊時之陪同律師,曾任基隆市長、法務部政次)問我為何要拒絕交保,我告訴他我為什麼敢進來被它收押,我跟他說的很白,我要抗議這種……對抗宰制的工具,我不願意成為被宰制的工具,所以我要行使我的抵抗權,我也跟他說,你不用擔心啦,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,已經做到這樣了啊…這麼的窮,做縣長是越做越窮,交保金六佰萬,不然你有多少錢(問勇伯)? (縣長仿勇伯語氣:撿撿有佰凸萬),審判長對我說做一個縣長選一個舉花幾仟萬,怎麼可能沒錢,我說你不知道我們的選舉原本就是很多民眾的支持和寄付。

我不願意成為一個被宰制的工具,邱義仁被收押,我以一個三十幾年的朋友的交情,讓我思考很多,讓我對目前偵查的過當,然後對一個台灣民主幾十年應該被尊重的人物,沒有得到應該有的待遇,讓我真的覺得很悲哀,所以就是從邱義仁的事件到這個,我應該要用另外一種方法,去跟台灣人說,我參與政治一世人,如果到最後地檢署以這種方式來對待我的話,應該有所反擊,我用我的身體來表達。

我有一句話:「如果我有污錢,我寧願被槍弊,如果我有污錢,我寧願被槍弊」,打拚成這樣只是想要樹立一個典範而已,不然參與政治是要做什麼。要跟台灣人說,一個應該受社會上尊重的人,敬重的人,像這種重大貪污,又六佰萬交保,是要去哪裡拿六佰萬?它把我們當成是誰?當成國民黨的政治人物嗎?

縣政的部份,交給李副縣長,你跟應元說一下,有關縣政的部份,讓他扛這個重擔,跟他謝一個多謝。

我想跟縣府的同仁說,我跟你們在一起三年,雖然我曾經疾言厲色過,但是在公務上我謹守份際,尊重公務人員,從來不曾要求過公務人員蓋過一顆你們不想蓋的章,那如果同仁們知道,你們相信我的清白,那就請你們用msn或email告訴我的孩子………我比較放心不下我的孩子。

(蘇治芬 口述 幕僚於雲二監 整理記錄 2008.11.06 09:30)

註:蘇治芬遭拘提迄今52小時…未進食



《蘇治芬聲明2008/11/05》



押人取供,未訊先決

蘇治芬拒交保絕食抗議政治粗暴介入司法



11月4日凌晨6點,雲林檢調單位在未經約談調查的情況下,大舉搜索雲林縣政府縣長室及縣長官邸,並以莫須有之罪名拘提本人,歷經十多小時之疲勞訊問,11月5 日凌晨3點雲林地方法院裁定600萬元交保。經嚴肅考慮,本人決定放棄保釋,以示抗議,其理由如下:

1、 雲林地檢署未經任何約談行動即大陣仗的拘提、搜索動作,嚴重違反程序正義及比例原則,並於偵訊過程中於當事人未全部到案的情況下,即逕自於早上十點對外發布不實之新聞稿,聲稱四人已全部到案偵訊完畢並將提出聲押,顯見是預設立場未訊先決。

2、 檢方在未掌握任何不利本人之具體證據的情況下,僅因廠商之羈押日期將屆,即輕率拘提並聲押一縣之長,可見是押人取供,無限上綱,難怪其聲押遭到地院駁回,而且地院亦認為本人絕無串證逃亡之虞,可見檢方先前之大動作純屬多餘。

3、 雲林地檢署一連串背離常理,匪夷所思的行動,已經逾越法制應有之常規,本人認為這是清白抹黑、人格謀殺,是政治粗暴介入司法。尤其特別選在陳雲林來台,中南部縣市動員北上嗆聲之際進行這樣的司法突襲,其動機更是啟人疑竇。

4、 貪污的刑法一定要有積極證據才構成偵辦要件,但檢察官在對我連番疲勞訊問時,本人及律師一再要求檢察官依法提示證據,讓我說明,但檢察官完全提示不出來。



蘇治芬自從政以來,一向清廉自持,為人行事雲林鄉親可為共鑑,如今遭此不白之冤,本人在此對雲林地檢署提出最嚴正的抗議;對於地方法院交保的裁定,本人亦不能接受。既無證據顯示本人涉案,當然只有無保開釋,才能還本人之清白。為表達抗議,本人已開始絕食,感謝雲林鄉親對治芬的聲援和支持,我以生命向大家保證,你們的縣長絕對是清白的,我也要呼籲縣府員工同仁們,不要受此事件影響,各自堅守崗位,在副縣長和各單位首長領導下繼續服務縣民,做我們該做的事。



04/11 2008 TUE 10:12 FAX

(按:上所顯示為雲林縣政府收到地檢署傳真時間)

(雲林地檢署)新聞稿(的疑點)

一、

1蘇治芬係現任雲林縣縣長,雲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主任委員;陳勇兆則係林縣工商發展投資(按:漏「策」)進會總幹事;葉安耕係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,葉安耕前曾因法定抵押權問題與銀行涉訟,經蘇治芬之母蘇洪月嬌之施壓幫忙,得以順利解決,葉安耕因此感念蘇洪月嬌,於歷次選舉均出錢出力幫忙,蘇洪月嬌去世後,葉安耕轉而成為蘇治芬之大樁腳,在治芬競選縣長時,出力甚多,二人情誼匪淺(按:以上這些文字,比較像敵對陣營的競選文宣吧?!);林文優、張晉彰、洪植一(按:漏「、」頓號)黃鴻斌四人為璟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璟美公司)股東;黃揮原係現任雲林縣環保局長,鄭木聰係雲林縣環保局業務承辦員。

2 璟美公司為興建垃圾掩埋場,總投入之資金高達近7000萬元,林文優、張晉彰、洪植一、黃鴻斌等四人之資金壓力甚大,且一旦未能取得操作許可,所有之投資將成泡沫,林文優、張晉彰、洪植一、黃鴻斌等四人因此非常心急,遂請與蘇治芬熟識之葉安耕幫忙設法,葉安耕遂表示「可以拿500萬出來,讓我去講講看。」葉安耕旋前往縣長室拜見蘇治芬,在縣長室,葉安耕向蘇治芬表示「璟美公司的操作許可證,如果可以就核發給他們,這樣他們才可以順利營運,我工程款才能順利兌現領到錢,改天如果你選舉,他們也會幫忙贊助(金錢)。」以此暗示蘇治芬璟美公司股東願意行賄之信息。95年9月間某日,葉安耕在斗六市中華路長興冰店將璟美公司所簽發之10張支票(面額共500萬)交給蘇治芬,蘇治芬看完後將支票交還給葉安(按:漏「耕」字)保管。(按:新聞稿發出之際,檢察官還在對蘇進行疲勞訊問,葉某也可能同遭類似對待。即使葉安耕片面作出供詞,沒有對質,如何證實真偽?)

4(按:漏小標「3」)96年4月30日,葉安耕提示上開支票獲得兌現,同年6月起至97年1月間止,蘇治芬指派陳勇兆分三次前往明信公司,找葉安耕領取上開款項。(按:陳勇兆在新聞稿發出時,因舅喪向縣府請假,當日根本未被傳喚出庭。疑點同上。)

二、

1林文優、黃鴻彬(按:與前之「斌」有異)、高朝國、張晉彰、林尚永基於行賄公務員之犯意聯絡,於91年11月28日(按:當時蘇治芬尚未上任,縣長為張榮味)自璟美公司元大銀斗信分行帳號0183213427800提領150萬元後,由高朝國於翌日將其中之50萬元親自送往鄭木聰位於斗六市大同路住處(其中100萬元則交付給當時之環保局長顏嘉賢),希望鄭木聰在審查璟美公司所請之設置許可證時能予以放水,免作環境影響評估,以便能儘速取得設置許可,鄭木聰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,收受該50萬元,使璟美公司得以免作環境影響評估,並於92年10月3日順利取得設置許可。

2 92年10月3日(按:當時蘇治芬尚未上任,縣長為張榮味)璟美公司取得設置許可後,開始進行下一階段之程序,即公文「跑件」,公文除了要照會雲林縣政府相關局處室,包括地政局、環保局、農業局、工務局等,以取得地目變更、建築執照、使用執照等,為求速度能更快一點,林文優、張晉彰、洪植一、黃鴻斌等基於行賄犯意聯絡,於92年10月3日後某日,由張晉彰代表將10萬元親自送至鄭木聰位於斗六市大同路住處,鄭木聰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,亦欣然接受上開10萬元。

三、璟美公司原向雲林縣政府申請設置垃圾掩埋場操作許可證時,係以申請每日處理之數量195公噸、每月5850公噸而取得免作環境影響評估,許可興建垃圾掩埋場,並於取得垃圾掩埋場使用執照後,自95年4月25 日申請核可試運轉後即違法超收垃圾量,本案操作許可證核發期限雖係至100年8月31日止,惟許可證上註記「有效期限屆滿前,掩埋場容積已飽和時,應立即停止營業」,林文優、張晉彰、洪植一、黃鴻斌等人為能繼續違法超收垃圾以謀取更多不法利益,希望環保局長張揮原能在垃圾場高層(高層的高度愈高,垃圾就堆的愈多)、空氣及水的檢能放水(按:漏標點符號)經林文優、張晉彰、洪植一、黃鴻斌四人商議後決定,基於行賄的犯意聯絡,推由林文優於97年7月17日,親自前往彰化市建寶里介壽南路14 巷45號住處,將50萬元親交給黃揮原收受,黃揮原亦未推辭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予以收受。

四、本署檢察官於97年11月04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、雲林縣調查站持法院核發之搜索,兵分12路,搜索雲林縣政府、官邸、雲林縣環保局等12處所,並帶回縣長蘇治芬、陳勇兆、黃揮原、鄭木聰等四人,訊問後,以上開四人犯嫌重大,所犯為重罪及有串證之虞,向法院聲請羈押。(按:字級與格式為地檢署原新聞稿之字級及格式)(按:陳勇兆根本未被傳喚出庭。地檢署新聞稿完全捏造事實,憑空杜撰。)



疑點一:新聞稿指承辦人鄭木聰91、92年即陸續受賄,當時縣長為張榮味,蘇治芬根本尚未就任,檢調偵辦時完全未傳喚張榮味及其任內的環保署長,是否選擇性辦案?(蘇治芬就任雲林縣縣長時間為94年12月底)

疑點二:蘇治芬4日清晨遭帶走,拘押時間長達13小時直至隔日凌晨,明顯違法。

疑點三:既然蘇被偵訊直到5日凌晨3點,地檢署卻在4日上午10點,距離拘押蘇治芬不到3小時內,立即發佈罪證確鑿、「訊後聲押」的新聞?

疑點四:工策會總幹事陳勇兆11月4日當天因舅喪本來就向縣府請假,根本沒有出席偵查庭,何來「帶回縣長蘇治芬、陳勇兆、黃揮原、鄭木聰等四人」?陳員又如何被「訊問」及因「犯嫌重大,所犯為重罪及有串證之虞」被檢察官向法院聲押?

疑點五:陳勇兆後續於5、6兩日三度到地檢署,且多次上宣傳車聲援蘇治芬,地檢署如罪證確鑿,且認有串證之虞,連新聞稿都發佈了,為何未採取任何動作?

疑點六:雲林地檢署對外宣稱罪證明確,既然如此,便不需再偵查,沒有串證之虞,何須聲押?

疑點七:偵查不公開是司法常識,但本案不論地檢署的發言人或新聞稿,所談的全是跟案情偵查有關的內容,對當事人又無法提示具體事實,卻對社會及媒體無矢放話,完全違背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及無罪推定的精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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